我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启动实施以来,通过规范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完善林权纠错等后续服务工作, 促进了全省林业资源增量,林农收入增加,林区财力增强,林权配套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各地都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权改革任务,“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正在逐步实现。但是,也仍然存在诸多制约云南整体林业产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如林权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局限性大,林权评估和融资体系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缺乏实施细则等。
民建云南省委建议,扩大林权地使用权的可流传范围,建立可操作的林权评估、融资体系,出台措施保证林权证可以“一变多”或“多变一”,简化休闲设施、管理用房建设审批手续等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民建云南省委认为,目前,林权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仅限于农户,无法实现通过林权改革来促进林农增收的目的。应大力鼓励、促进林权地使用权向各种社会、民间资本流传,通过吸引各种资本流向林业产业,真正使林农拥有的林权地资源变成资本和财富。
建立林权评估机构,规范林权价值评估体系,促进林权能够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体现流转价值。完善林权抵押融资的渠道和具体操作办法,推动林权地的投资开发。
民建云南省委同时指出,林权地使用权的投资价值,主要在于其可以种植特色经济林果,开展林下种植、养殖业,开发森林体验旅游业、特色林果观光采摘业等。在林地上修建一定面积的休闲设施、管理用房,是投资开发林权地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目前,相关林业管理部门要求将休闲设施、管理用房部分使用的林地,按征、占用林地的建设用地来办理相关手续。不仅手续复杂,而且大大增加了投资开发林权地资源所需成本,严重制约了资本投资积极性。
另外,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与林业开发、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议我省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以指导具体执行,便于推动林权地投资开发的深入。
省政协委员蒲涌更关心在配套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他说,现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虽然到了每亩10元,但在这10元中,还要除去省、州统筹的公共管护支出,再按管护补助总额的60%兑现给林权所有者,补偿标准仍然比较低,以楚雄州为例,中央、省两级财政安排的2012年全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2919.25万元,看似数额不小,但除去省、州统筹的公共管护支出342.49万元,按管护补助总额的60%(7546万元)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全州涉及补偿的37.13万农户、155.01万林农,户均203元,人均仅有48.68元。由于公益林内从事林木采伐、林地流转及矿产资源开发等一些行为是被禁止或限制的,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经济收益的差距较大,很多林农不愿意将自己的森林划入生态公益林范围,也没有经营管理公益林的积极性。
蒲涌建议,实行生态建设与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开。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基金)不应包括生态建设费用,防火治虫、补植补造、巡护管理等资金应另外纳入生态建设工程预算安排。生态建设作为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生态林业建设的投资主体,有必要强化公共财政支持体系,使主要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得到各级财政长期、稳定的投资支持,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