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新春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郝明金出席会议并建言。
在听取最高检2016年工作情况通报后,郝明金对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历次全会精神,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履行检察机关职能,为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肯定,对最高检多年坚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所体现的对民主党派工作的高度重视表示感谢!结合调研情况,代表民建中央就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加强非公经济产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把保护财产权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基本职责。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企业产权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法律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都做了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人身权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都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人身权保护,轻财产权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公诉中,主要关心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判处的刑期等,很少关心公民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对公民财产的处置是否得当合法。即使得到纠正的冤案和错案,也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杀人类案件,对司法过程中对公民财产权处置不当而视为错案,提起抗诉并予以纠正的案例甚少。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两个保护”并重的观念,切实落实宪法法律保护财产权的各项规定,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弥补保护财产权方面存在的“短板”,把保护财产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建立加强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重要贡献。
二、抓紧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意见》精神,按照最高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创新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湖南、广东、内蒙等地检察院都出台了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比如,内蒙古区院出台了《内蒙古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湖南省检察机关重点探索建立了“除虫护花”和“依法容错”两项工作机制,广东省检察院编印了依法服务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大典型案例。全国其他地方的检察机关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建议最高检察院按照“探索实践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的原则,加以总结提炼,作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向全国范围推广,便于各地检察机关一体遵循,这有利于对产权的平等、规范保护,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差异对待,保证检察机关产权保护工作的健康持续有效开展。
三、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保护产权的内部协调机制。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产权工作,涉及到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民事和行政检察等多项职能,存在多部门管理、各行其是的问题,缺乏统一领导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大家从自身部门职责考虑,在认识和措施上有时不一致,既影响到产权保护工作效率,也会导致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同时给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维权带来了不便。为切实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牵头,侦查监督、刑事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具体的讲,就是可以考虑检察机关的产权保护工作明确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参与,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另外,在检察机关内部,还可以实行产权保护工作信息专报、司法统计、工作考核等办法,以尽可能体现产权保护工作特点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