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心筑梦 议政云南”议政工作(以下简称“议政工作”)是在会省委领导下,为云南民建组织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而实行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议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目的是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积极发挥民建的优势和特色,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更多的参政议政成果,为全面促进云南和谐社会建设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议政工作是会省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云南民建组织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方式。会省委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会省委提出的任务要求,组织各自成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自身专业和人才优势,围绕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精心确定研究主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参政议政成果和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并通过此项工作,广泛联系会内外有关人士,进一步发现和培养参政议政工作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议政工作由民建云南省委主办,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办,会省委机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六条 议政工作于每年3至12月开展,每周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活动,由会省委各专门委员会轮流组织。每次活动的议政主题由负 责组织的专门委员会确定,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议政主题负责人主持。分工联系各专门委员会的副主委,原则上应出席相应的专题议政活动。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议政工作需要,可设置议政延伸小组。议政延伸小组成员由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成员(包括特邀的会外人士)组成。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议政延伸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热心会务工作,能正常参加议政活动。
第九条 会省委机关调研部和理论研究室负责轮流配合组织各次议政活动,协助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议政延伸小组做好议题成果整理和转化等相关工作;联系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部室每次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有关活动。